浏览量:2440 发布时间:2020-09-22 11:53:23
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腾讯公司诉深圳某公司及赵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宣判。
被告公司及赵某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本案受理费30万元,连带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维权费20万元。考虑到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两被告需在腾讯网站首页顶部通栏位置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被告做了什么,为什么判罚如此之重?
由于被告从事涉案非法经营活动,已经严重破坏了微信软件平台正常运营管理,平台竞争秩序,并给腾讯公司的商誉造成损害,依法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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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法规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均对刷单刷量行为进行了规制,禁止流量造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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